當前位置:中國廣告人網站--->媒介寶庫欄目--->媒體雜談-->詳細內容
媒體,相“侵”何太急
作者:佚名 日期:2001-5-22 字體:[大] [中] [小]
目前,國內眾多新聞媒體之間競爭激烈,“新聞大戰”時有爆發。許多媒體為了增加自身在社會和公眾的知名度和影響,紛紛采取轉載或摘編其他報刊發表文章的辦法,來擴大信息量吸引讀者。于是乎,報界中彌漫著一種司空見慣、見怪不怪的新聞作品被轉載、摘編侵權現象:一些報刊隨意把知名報刊發表的重要報道、文章拿來轉載,且不注明出處、時間和作者姓名;更有甚者,有的報刊干脆將人家的報道、文章稍加修改,加上本報訊或本報某地發表的字樣;有的報刊把轉載、摘編的作品當自家的“新聞稿”,或巧妙加上一個什么欄目包裝成自己的作品;在轉載訪談文章時,只署被訪者姓名,與采訪者似乎毫無關系;在眾多文摘類報刊和許多報刊的文摘版中,轉載、摘編其他報刊文章后,很少主動向原作者支付稿酬……
在首都頗受讀者喜愛的《北京青年報》,為擴大該報在社會公眾中的影響,激發編采人員的積極性,曾作出一項決定:凡被中央、外省、北京10家重要報刊以及2家重要文摘報轉載、摘編了該報發表的稿件與圖片,給予高額獎勵,條件是轉載稿件必須注明是轉自《北京青年報》。兩個多月過去了,只有少數記者獲得獎勵。原因是許多轉載該報的文章都被轉載媒體有意隱去了出處,最多只是把作者的名字署在文后,有的干脆生吞活剝,把轉載的文章變成了“本報訊”、“本報北京訊”、“本報某地消息”,讓作者憤憤不平,哭笑不得。
針對這種新聞作品著作權被嚴重侵害的問題,《北京青年報》迫不得已發表“鄭重聲明”:凡轉載、摘編本報內容,請注明“據《北京青年報》”,并按規定向作者支付稿酬。對于轉載本報內容但不標明出處的作法,本報將追究其法律責任。盡管如此,轉載、摘編該報文章的新聞侵權事件仍然肆無忌憚地頻頻發生。而該報被轉載文章的編輯、記者幾乎分文拿不到應得的稿酬。
《環球時報》以獨家國際報道見長。該報是國內被轉載率較高的報紙,它也深深陷入了轉載不注明出處和不付稿酬的侵權陰影之中,以致中央一家大報的副總編在新聞圈內呼吁請新聞界聲援《環球時報》,反對、聲討“不注明轉載出處、不付報酬、蔑視作者合法權益的侵權行為。”足見新聞作品著作權得不到有效保護問題的嚴重。
北京一家雜志獨家采訪了一起重大案件,作為重頭稿件在頭條刊出。不料,北京一家報紙將該稿全文轉載,不注明出處,且將原稿標題作了修改,造成該雜志發行數量明顯減少,影響了經濟效益。該雜志憤而將這家侵權的媒體告上法庭,依法討回了公道。但據記者了解,媒體之間這種撕破臉皮,對簿公堂,依法維權的案例只是風毛麟角。新聞媒體對自家的新聞作品遭受侵權的事件似乎有種難言之隱,于是乎,新聞作品的侵權現象在媒體之間就更為猖獗。
針對新聞作品著作權遭受侵權的嚴重問題,記者采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學研究》雜志社社長張新寶博士。他認為,報刊轉載、摘編其他媒體的文章,不注明出處、時間,不署作者姓名,明顯違反了《著作權法》之規定,侵犯了報刊和作者的著作權,同時也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此外,一些報刊在轉載、摘編中隨意編輯、加工、刪改其他報刊的文章,長文變短文或改頭換面,破壞了原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報刊作品的修改權,以及報刊、編輯的鄰接權。張博士認為,我國現有的《著作權法》,對編輯的相關勞動權益沒有明顯的保護條款,是一個較大的漏洞,因為新聞作品也凝聚了報刊編輯的勞動。另外,轉載、摘編其他報刊的作品,以找不到作者及報刊經濟效益不好等種種借口,不向作者支付稿酬,侵犯了作者的收益權,也明顯違反了《著作權法》和國家版權局頒布、1999年6月1日實施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第18條關于報刊轉載、摘編文章應向著作權人支付稿酬的有關規定。第18條明確規定,報刊轉載、摘編其他報刊上已發表的作品,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人地址不明的,應在一個月內將報酬寄送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代為收轉。
張新寶博士還談到,新聞媒體間在轉載、摘編中侵權問題之所以嚴重,一方面,許多作者缺乏版權保護意識,另一方面許多新聞媒體也對自己的新聞作品的版權管理不嚴,被侵權后,依法維權的意識淡漠。此外,《著作權法》相關的條款需要修改。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時間日益臨近,中國1991年頒布實施的《著作權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刊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有關法律專家認為,我國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制度實行以來,并未有效起到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作用。因此,專家們建議取消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條款,由此產生的文摘報刊、專版獲取信息的途徑和公眾需要問題,可以通過向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取得許可來解決。這樣可以有效地保護媒體新聞作品的版權和作者的著作權。同時,這種要求也與相關的國際公約的規定相吻合。因為《伯爾尼國際公約》以及《國際版權公約》,都未對準許轉載、摘編做出明確規定,即視為不可隨意轉載、摘編。修改后的《著作權法》應該與相關的國際公約接軌。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下屬機構中國著作權使用報酬收轉中心常務副主任齊相潼接受了記者的電話采訪。他說,目前我國從事轉載、摘編類的媒體主要有三種類型,其一是專業文摘類報刊,其二是各種報紙的文摘類專版,其三是各種報紙的文摘類專欄。《著作權法》同時規定,轉載、摘編應向作者支付稿酬,一個月之內找不到作者的,應將稿酬寄給國家法定的報酬收轉機構———中國著作權使用報酬收轉中心。齊相潼主任感慨地說,盡管我國《著作權法》頒布已近10年,但轉載、摘編其他報刊文章不付稿酬的侵權問題仍然十分嚴重。收轉中心目前每日均能收到十幾封作者的投訴信,最多一天竟能收到70多封作者的投訴信!全國目前有近2000年家報紙,七八千家雜志,但支付轉載、摘編作者稿酬的只有大約十分之一。1993年,國家批準成立中國著作權使用報酬收轉中心以來,該中心為保護作者合法權益做了大量工作,并建立起龐大的作者、作品電子信息庫,已有5萬多名作者、20多萬件作品被登錄入作者、作品庫,促使轉載、摘編不付作者稿酬的問題得到有效改善,8年間,收轉中心已為作者轉付稿酬七八百萬元。齊相潼強調,目前一方面要喚起廣大作者著作權自我保護意識,并積極到收轉中心申請登記,尋求保護;另一方面應向眾多的報刊、雜志宣傳《著作權法》,提高其自覺依法辦事,保護作者合法權益的意識。(張英華)